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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9.06.18
發文字號: 新戒所戒字第109060008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男隊部監視器設置暨調閱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己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1
一、設置目的:為達到預防之效果及便利事故之蒐證及釐清真象,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2
二、螢幕地點及調閱事由:監視器螢幕置於副隊長室,平日設定關機狀態
    ,不加以監看,遇有事故始開機調閱以釐清事實。
3
三、監視系統調閱之申請程序:開機保養測試及調閱影像需填寫「監視系
    統調閱簿」,並呈戒護科長核准後,會同政風室人員始得為之。
4
四、資料之保密及違反者之處理:調閱之影像不得私自拷貝、私藏、攜出
    戒護區,如遇有違反規定者知會政風室調查並移送考績委員會處理,
    如涉及民、刑事責任即依法辦理;申請調閱人並應善盡保密責任,不
    得予當事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5
五、更新密碼:為避免監視器影像遭竊用,電腦應設定開機密碼,並不定
    時更換密碼。
6
六、保養及測試:因平日電腦呈關機狀態,為避免因顯少使用而疏於保養
    ,副隊長每週至少一次測試監視系統。
7
七、損壞之懲處:對於監視主機、鏡頭、螢幕不得任意破壞、塗鴉、張貼
    物品或其他損壞之行為,如有上述情形需負賠償責任,並依替代役男
    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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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