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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日期: 109.06.05
發文字號: 澎監秘字第109020004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說  明: 一、因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已明確規範與收容人申訴相關之規定,無須另行訂定相關規範,爰旨揭要點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上之問題,俾使其得安心服刑,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不服監獄處分時,應於法定時間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提出後,為期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以公正客觀方法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諧。

三、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置委員九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  常任委員三名: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  聘任委員六名: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遴聘之。聘任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四、申訴事件之管教小組教誨師、教區科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

五、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委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聘任委員須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七、評議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八、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陳核後,擇期召開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九、收容人申訴事件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十、收容人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處理結果仍有不服時,應於十日內提出再申訴,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一、收容人所申訴事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並於十日後將全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