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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主管機關: 法務部保護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4.30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10905505230號函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毒品防制基金與公務預算,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達成刑事預防犯罪目標,並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資源,特依據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更生保護會及其他已立案之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機構。
(二)向本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
三、申請期間:
(一)公務預算補助:申請公務預算補助之計畫,應配合各該計畫要求期限,提出申請。
(二)毒品防制基金計畫補助:依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配合各該計畫要求期限,提出申請。
四、補助項目:
(一)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出獄前後教化協助及關懷輔導事項。
(二)辦理更生受保護人收容輔導事項。
(三)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家屬及更生輔導員聯繫協調事項。
(四)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就學、就醫及就養等輔導事項。
(五)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急難救助或關懷協助事項。
(六)辦理更生受保護人與被害人或近鄰調解事項。
(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追蹤輔導事項。
(八)辦理其他更生保護相關事項。
五、補助條件:
(一)服務績效良好。
(二)服務目標具體。
(三)預期效益可達成者。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公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並須附自籌經費證明。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經費比率。
4.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
(三)申請單位均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如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同一案件不得分向毒品防制基金及公務項算同時申請補助。
七、審查作業: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預期效益審查後,依本要點及本部分層負責規定,針對補助項目及額度擬具初審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察,或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提出複審意見後再行簽處。
八、撥款及結案程序: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附領款收據請款。但本部得視申請計畫規模、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執行方式、補助額度等,採取計劃執行後核銷方式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內,應將領款收據(尚有款項待撥付時)、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憑證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本部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單位,得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由接受補助單位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更,本部並得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及結報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1.變更後之預期效益或預算金額較原申請計畫效益及金額降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計畫服務對象變更。
3.其他足以影響補助款效益之變更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逕行變更辦理計畫,本部得於結案時,依變更比例要求申請單位繳還補助款。
(三)本部得派員訪查、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