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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發文日期: 109.05.01
發文字號: 雄執秘字第1090200289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因與民眾使用權益有關,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便利本分署同仁暨一般民眾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分署應設置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室),並配備扶手座椅、冰箱、洗手台、尿布台等,應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本分署同仁暨一般民眾。
四、本室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自九時三十分起至十七時三十分止。
五、如需使用本室,應向本分署秘書室登記並登載哺(集)乳室使用及管理紀錄表。
六、母乳得存放於本室冰箱,應標明所有人姓名及日期,並於開放時間結束前攜回,勿隔夜存放。
七、本室冰箱只限存放當日之母乳、吸奶裝置及待用之空瓶,並應標明所有人姓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違者,本分署秘書室有權逕行處理,放置人不得異議。
八、本室開放時間,不得上鎖。使用前應先敲門,無人在內哺(集)乳,始得進入上鎖使用,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離並保持整潔。
九、本室開放時間,非哺乳人員及男性不得進入。但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十、使用者應依規定使用,每次用畢,物歸原處,保持清潔。
十一、本室為無償使用。
十二、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由本分署秘書室協助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