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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3.30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9045118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由本部辦理英譯。
法規內文: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應由指導律師檢具下列文件,報法務部備查:

(一)指導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

(二)實習者之學歷或經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習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實習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實習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指導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實習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在臺住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實習內容及實習場所。

(四)實習之起迄期間。

(五)實習期間所支領之獎助金或生活津貼金額。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