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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秘書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3.25
發文字號: 法秘字第109075034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說  明: 一、查旨揭「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因時空環境多有變更,以致原規定有諸多未合時宜之處,爰停止適用,並已訂定旨揭「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以資適用。 二、旨揭兩件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刊載)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響應終身學習,吸收新知,設立圖書室 (

    以下簡稱本室) ,以供同仁借閱圖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部同仁 (含編制內人員、調辦事人員及聘僱人員) 均得依本須知,

    借閱本室所蒐藏之圖書資料。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必要時得依本須知規定借閱本室圖書資料。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

  外借圖書資料,除參考工具書不予外借外,每人每次借書以一本為限

    ,借期七天,含星期假日。

  所借出之圖書,如因公務需要,本室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日期歸

    還,該指定日期視同到期日。

  借書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天。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

    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 協助催還。

    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逾二個月不還所借書籍,以遺失

    論處,請其依價賠償。

  借閱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及遺失情形。如有

    損壞或遺失,由借書人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歸還,如無法購得,應負責依價賠償。

  進入圖書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可高聲談話、吸煙、飲食、或有其他有

    礙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行為。

  本室置有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本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