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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秘書處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9.03.25 |
發文字號: |
法秘字第109075034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
說 明: |
一、查旨揭「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因時空環境多有變更,以致原規定有諸多未合時宜之處,爰停止適用,並已訂定旨揭「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以資適用。
二、旨揭兩件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刊載)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響應終身學習,吸收新知,設立圖書室 (
以下簡稱本室) ,以供同仁借閱圖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部同仁 (含編制內人員、調辦事人員及聘僱人員) 均得依本須知,
借閱本室所蒐藏之圖書資料。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必要時得依本須知規定借閱本室圖書資料。
三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
四 外借圖書資料,除參考工具書不予外借外,每人每次借書以一本為限
,借期七天,含星期假日。
五 所借出之圖書,如因公務需要,本室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日期歸
還,該指定日期視同到期日。
六 借書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天。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
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 協助催還。
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逾二個月不還所借書籍,以遺失
論處,請其依價賠償。
七 借閱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及遺失情形。如有
損壞或遺失,由借書人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歸還,如無法購得,應負責依價賠償。
八 進入圖書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可高聲談話、吸煙、飲食、或有其他有
礙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行為。
九 本室置有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十 本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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