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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日期: 109.03.10
發文字號: 雲監教字第109610016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因新修訂之「監獄行刑法」已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將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本監「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目的:為使真正有病或衰老殘廢受刑人於療養期間得到適當之處遇,而於病癒後回復一般
                   之正常處遇,並使立法精神真正落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之規定。

三、提報要件:

(一)受刑人服刑期間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若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符合和緩處遇之法令
            要件者,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

(二)若服刑中,曾違反紀律者,自違規日起須經下列之保持善行期間,始得提報和緩處遇: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刑期者,自違規日起須半年內考核表現
         良好,未曾受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2.第四類刑期以上者,自違規日起須一年內考核表現良好,未曾受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三)已經核定為和緩處遇者,於和緩處遇中未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者,得撤銷其和緩處
            遇,回復一般累進處遇或不為累進處遇。經撤銷後須經前項考
核期間,始能再次呈報和
            緩處遇。

四、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依調查分類結果,認有和緩處之必要者。

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供醫師證明,經該管
            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再提報累進處
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
            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
            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處遇。

六、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