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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2.17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904503500號 函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