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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分別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日期: |
108.12.11 |
發文字號: |
調保字第108195109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分別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
說 明: |
一、依法務部108年12月6日法綜字第1080021011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12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1964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行政院已分行各部會、行、總處及地方政府,並副本送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三、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內、外部版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一、 為協調各機關推動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特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設置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 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三、 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四、 本會報之上級指導為行政院,並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五、 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六、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重大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 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四) 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 關於全國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 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 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合、督導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八、 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之與會成員、各級會報秘書單位及相關工作事項,另以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規範之。
九、 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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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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