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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8.11.06
發文字號: 法授廉字第108060022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說  明: 本部廉政署業於108年5月13日以廉政字第10807008100號函訂定函頒「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並自同年5月13日施行。旨揭要點規定已納入前開新訂定之作業要點規範,為免重覆,爰自旨揭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內文:

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08 26

修正日期:  民國 93 05 04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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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強化政風機構橫向聯繫,以提昇查處蒐證效率,爰設置「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並為統合有限資源,避免濫權違法,特制定本作業要點。

 

貳、任務

一、各主管政風機關遇有左列情形者,得以查處機動小組編組形式辦理蒐證。

 () 辦理政風機構提報重大貪瀆或違反公務員風紀要求對象相關違法或違紀事證之蒐證業務。

 () 辦理政風機構人員重大違法 () 事證之蒐證業務。

 () 支援政風機構辦理重大查處案件蒐證業務。

 () 辦理上級交查、交辦前三款案件蒐證業務。

二、所稱「重大案件」除有上級特交情形外,悉依法務部政風司查處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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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編組

一、北區查處機動小組: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召集所屬單位政風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二、中區查處機動小組:由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六人。

三、南區查處機動小組: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召集所屬單位政風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四、各縣市查處機動小組:由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政風室召集所屬暨轄區內中央單位政風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五、中央各部會政風處、室得依業務需要,召集所屬單位政風人員組成個別查處機動小組,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限。

六、各查處機動小組之成立,應報請法務部 (政風司) 核准,小組成員名冊應於每年一月份密陳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七、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最高主管為各小組召集人,並為與法務部政風司聯繫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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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規定

一、各政風機構辦理主動發掘或上級交查之重大貪瀆及違法 () 案件,有執行動態蒐證之必要時,應立即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准並核定管制編號,法務部政風司並應指定特定查處機動小組派員執行,受命執行之查處機動小組應即擬定執行計畫 (附件一) 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二、法務部政風司直接發交並核定管制編號之個案查處蒐證作業,受命執行之查處機動小組,應立即擬定執行計畫,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三、個案編組人員應注意彈性調度及機動輪替,各奉准執行執行案件,除有特殊狀況需由法務部政風司直接指派指揮人員外,應由召集單位自行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個案指揮官。

四、案件陳報程序應由承辦單位以電話、傳真或持卷親遞方式為之,惟其陳報過程應注意保密要求,案件名稱暨關係人姓名於文書製作過程應以管制編號暨代號代替。

五、法務部政風司得視案情需要,派員參與、指揮或協調其他小組支援作業。

六、各查處機動小組經奉准執行個案動態蒐證,其執行範圍應限於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於私領域 (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 之蒐證,應嚴格禁止;執行方法亦請遵照相關法令規定確實辦理。

七、個案執行蒐證,其範圍以執行計畫所核定之對象暨蒐證期限為限,嚴禁有逾越核准執行範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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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事項

一、各查處機動小組經奉准執行個案蒐證,於作業期間,參與成員應依規定向所屬單位完成差假程序,差假事由統一敘明為赴召集單位「參加專案」,各查處機動小組每執行個案動態蒐證或其他查處蒐證作為,應詳實製作「蒐證紀錄表」 (附件二) ,並由召集單位召集人從實審核其作業時間與參與人員,俾利參與人員報支差旅、加班暨交通費用。

二、各查處機動小組奉准執行個案蒐證作為,應優先使用公務車輛及器材。遇特殊情形,由私人墊支經費或提供車輛、器材,應於「執行計畫」暨「蒐證紀錄表」內敘明,並由各該案件主辦單位 (或地區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 依相關規定統籌辦理核銷。

三、各查處機動小組應自行依單位預算,編列經費購置必要之蒐證器材。

四、遇有特種器材之需求,應報請法務部政風司協調提供或主動協調相關單位調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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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績效暨獎懲

一、各政風機構主動發掘提報經奉准以查處機動小組編組形式執行蒐證作為,並獲核准移、函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移請權責單位追究行政責任案件,依查處工作核分標準,於移、函送後各階段,對承辦之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 (或案件發掘單位) 暨有派員參與作業之單位,分別加成、加計查處績效分數。

二、上級交查、交辦重大違法或違紀案件,於查處機動小組完成蒐證結案後,對承辦之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或有派員參與作業之單位,除分別加成、加計查處績效分數外,另核給配合或評價分數。

三、各查處機動小組每執行實案動態蒐證、訓練作業或其他查處蒐證作為,所製作「蒐證紀錄表」應報請法務部政風司核給參與成員所屬單位相關查處績效分數。

四、個案參與執行人員,有特殊表現或績效卓著具體事蹟,應由所屬查處機動小組主動提報,依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從優核予行政獎勵。

五、各查處機動小組執行個案蒐證,有未經核備或逾越核准執行範圍之情形,經查證屬實,對各該小組成員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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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核銷

一、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辦理部分:小組成員雜項墊支費用由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二、個案參與執行人員辦理部分:差旅、加班暨交通費用由執行人員依其所屬機關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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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訓練

一、各地區查處機動小組應舉行定期訓練以精進執勤技能並嫻熟蒐證器材之使用,訓練過程得配合實案偵辦。

二、法務部政風司應配合年度教育訓練計畫,舉行相關訓練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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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陳奉  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