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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發文日期: 108.10.05
發文字號: 法醫秘字第108100025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四、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館之機關團體或民眾,以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專業背景者為原則,可於預定參觀日之二週前申請,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函方式向本館申請。非機關團體之申請者,除填寫前述參觀申請表外,應另填寫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以供審核。

(二)本館收件審核三日後,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三)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請於預定參觀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參觀手續。

(四)申請入館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觀日期者,應於參觀前二日通知本館。

(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如期參觀者,應通知本館另行安排參觀日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