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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8.06.12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108030074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 識與接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秘書)指定相關科(組、室)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即將釋放及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合作辦理自主監外作業。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人就業回覆情形之定期追蹤。
(十二)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社會資源辦理技能訓練課程。
(十三)其他具體措施。
五、各機關於本要點實施過程中,應隨時蒐集廠商與企業主、收容人與更生人對本要點之評論及建議,如有興革意見,亦應隨時陳報本署核辦。
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分會對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
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為周知。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九、本要點每年實施總考評一次,各機關如就各實施項目辦理著有績效者,相關人員即予獎勵;推動不利者,酌予議處。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