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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8.05.20
發文字號: 基所總字第108050008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士、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一、本實施要點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等相關法令,並衡酌本所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特別獎賞事由,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返家探視:
(一)自主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
(二)刑期一年以上且執行逾三分之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者。
三、申請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實施期日以例假日或紀念日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所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四、申請返家探視者應填具返家探視審核表並檢附家屬返家探視同意書與戶籍謄本證明等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
返家探視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各項資料調查等應由各承辦人員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五、經核准返家探視者,由受刑人自行往返本所與申請所在地址,往返旅費由受刑人自理。
六、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遵守本所規定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如附件一),並於申請獲准後簽署返家探視確認單(如附件二)。
七、本實施要點經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