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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5.17
發文字號: 中檢達文字第108100024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尊重新聞自由,確保民眾洽公、訴訟之權益與安全,並維護本署秩序及尊嚴,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出本署,應配合本署執行勤務人員所為維護安全與秩序之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進入本署:

(一)酒醉、服用違禁物品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有妨礙本署安全或秩序之物品者。

(三)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七)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洽公、出庭之權益,或擾亂本署秩序之虞者。

 

四、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署,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劇等方式陳情、抗議、造勢。

(二)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五)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六)對於本署承辦業務、執行職務人員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行為。

(七)無故擅闖辦公室。

(八)違反本署執行職務人員有關安全或秩序之指揮。

(九)其他妨礙民眾出庭、洽公或本署秩序之不當行為。

 

五、第三點第三款之許可,應以書面或言詞向本署申請。

 

六、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署得禁止進入或命其離開

    ,必要時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