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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8.04.10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8045131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