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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日期: 108.03.27
發文字號: 宜監總字第108040037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攸關民眾權益,故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為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連結,並加強本監懇親處所之管理,對符合申請與眷同住之一級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
三、 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四、 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五、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 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每週辦理十名為原則,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 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惟親屬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六、 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七、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支付。
八、 受刑人如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或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獎勵事由,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規定,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準用本實施要點。
九、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籍股彙整,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