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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最高檢察署
發文機關: 最高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3.26
發文字號: 台文字第108120002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說  明: 一、有關旨揭要點(下稱「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本署前於108年1月15日邀集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各一、二審檢察機關等開會研商,認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兩者規定事項高度重疊,且重疊規定部分,常有彼此用語及定義寬嚴不盡相符之處,造成各機關適用上之困擾,108年3月15日由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既已大量參酌「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及用語,以期法秩序之一致,且原「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中之規定,若已規定於法位階較高之修正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則已無於「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中保留之必要;若未提高法位階訂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之部分,則多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條文,如內部行政督導及究責程序、新聞採訪區及新聞禁制區之劃設等,考量偵查機關及各輔助偵查機關分屬不同部會,且各有不同之機關特性,宜由各機關參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意旨,依其機關之屬性,各自訂定合宜之行政規則來加以落實。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業經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檢字第10804506510號函准予備查。 三、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