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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學院訂定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日期: 108.03.28
發文字號: 法院犯字字第1080400067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學院訂定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法院犯字第10804000670號函訂定共十二點,並自108年3月28日生效。
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下稱本學院)為廣泛延攬犯罪防治與刑事政策研究新進優秀人才,再擴大學術量能,並達到人才培育與跨界合作之目的,特訂定此要點。
二、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國內外各大學碩士以上學歷,且於刑事法、刑事政策、犯罪學或其他相關領域著有具代表性之學術論著。
(二) 現任檢察官、法官、調查官、監獄官、觀護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執業三年以上之律師。
(三) 曾任本學院專任研究人員,且在職期間之研究產出,對我國之犯罪防治或刑事政策研究著有貢獻者。
三、 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員若干名,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 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 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及兼任研究委員。
(四) 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四、 申請或推薦為本學院兼任研究員者,於備齊下列資料後,得隨時向本學院提出申請:
(一) 依第二點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最高學歷證明,及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
(二) 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者,檢附考試及格之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及具代表性之書狀或學術著作。
(三) 依第二點第三項申請者,檢附在職期間具代表性之研究著作。
五、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應經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組成評議會進行遴選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報由本學院院長核定並聘任之。
六、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得以共同或協同主持人身分,參與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自體研究計畫;於計畫完成發表時,亦得擔任共同作者。

七、 兼任研究員如有共享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資源,以進行學術研究之必要時,得檢附研究計畫提出申請。
本學院得依照研究計畫所需資料之機敏性與本學院之學術任務,核定其申請內容。
兼任研究員申請研究計畫,於結案報告、論文產出時,應使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之職銜,並以合乎學術慣例形式,載明本學院對該項研究案之協助與貢獻。
八、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應就其學術專長,參與或列席本學院推動之各項研究計畫案之諮詢會議、專家會議,或擔任學術發表會之報告人或與談人及碩博士論文獎審查人。
九、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當行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十、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之名單及相關學經歷資訊,公開於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網站。
十一、 本學院兼任研究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交通、審查等費用。
十二、 本學院遴選兼任研究員及業務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學院年度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