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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08.03.19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08040053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說  明: 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100040018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綜字第10804005310號函修正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者,擇優甄選之。

三、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六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八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六、公開甄選應予公告,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應於公告之期限內向本署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或一年以上者,得僅提供二年或一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七)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 ,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第二點職務之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九、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錄取標準由甄選審查小組決議,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每科一百分,成績以二科平均計算,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面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合併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

十、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由本署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

十一、本署因業務考量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之需要者,得另訂資格、條件比照本要點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