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8.03.13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80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各級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規範下列事項,並層報法務部核定:

(一)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關內機關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等之安全。

(二)資訊系統受損害時之緊急應變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辦理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特約、顧問法醫師等造列簿冊,由專人保管並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人力足以支應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案件。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聯繫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事項。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之災害應變計畫。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五、地方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十一、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協助辦理相驗事宜。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