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0年10月22日行政院台80法字第33412號函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84年11月7日行政院台84法字第39629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88年11月17日行政院台88法字第42145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0年4月25日行政院台90法字第02250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0910059808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行政院臺法字第092005859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行政院臺法字第0940056405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行政院臺法字第096004322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00012520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10136329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30062823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40057163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70000593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80003448號函修正核定
一、為協調各機關推動全國保防工作,特依保防工作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設置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四、本會報之上級指導為行政院,並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保防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重大保防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防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防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關於國民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