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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1.22
發文字號: 檢文廉字第108000088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8年1月11日法檢字第1080000075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