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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訂定之「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1.15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8045028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檢送本部訂定之「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增進檢察官辦案之專業知能,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案件,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死亡或重傷案件。
(二)醫療案件。
(三)性侵害案件。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或電腦犯罪案件。
(五)環保犯罪、國土保育或有關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之案件。
(六)食品藥物犯罪案件。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案件。
(八)其他案情繁雜,涉及專門知識之案件。
三、專家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鑑定人或前審之專家者,不在此限。
四、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檢察官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向專家諮詢,得以電話、電子郵件、請其到辦公場所或其他方式為之。
五、專家得支領到庭日費及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前項到庭日費及旅費之數額,準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但檢察官得視案件繁簡、諮詢次數或提出之意見內容,於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到庭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六、專家因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如有必要,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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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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