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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1.11
發文字號: 檢總卯字第107090076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
說  明: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7年12月18日法檢字第10704542190號函核復准予備查。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保管採驗之尿液以一瓶為準,並於瓶上編號以利管理。

二、待驗尿液宜保管於冷藏設備內,以防變質。

三、驗畢尿液數量過多時,得協調司法警察機關支援保管事宜。

四、驗畢尿液,宜裝箱保管,並於箱上註明所有保管編號。

五、存放處所,應嚴禁他人進出,以防尿液遭破壞或掉包。

六、保管之尿液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銷燬,但判決確定前已無複驗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