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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發文日期: |
108.01.03 |
發文字號: |
檢警字第108150000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檢字第1070021400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維護本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之安全與秩序,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查庭。
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無關之事務。
(五)開庭後,對於檢察官諭知採尿或飭回等事項之被告,應注意確實依報到單諭知事項,慎重確實處理;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應注意人犯安全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續處理。
(六)為維護偵查庭安全,遇有不明人士或當事人家屬於庭外時,應委婉請其至民眾等侯區或為民服務中心等處,必要時通知政風室、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處理。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警長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
(七)遇有在押人犯開庭,應隨時提高警覺,如知有愛滋病或肺結核等傳染病之人犯,應戴上口罩,且應先於點名單上註記,並於開庭前備妥口罩,再次提醒檢察官,以利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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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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