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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8.01.0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472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關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器官捐贈者,經醫療機構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腦死判定準則」判定腦死後,應依前二項之規定予以相驗。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