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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四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一(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日期: 107.12.28
發文字號: 法院學字第107030068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四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一(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法院學字第10603000470號函訂定共十一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8日法院學字第10703006860號函修正第四點附件二及第十點附件一,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管理場地,提高資源運用效率,充分發揮教學與服務功能,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經本學院同意者,得向本學院申請借用如附件一所列之場地。

三、申請借用本學院場地,限於舉辦下列各項非營利性活動:

(一)學術性之研討、演講、教育訓練及業務宣導活動。

(二)藝文、社教、社團或公益相關活動。

(三)其他經本學院核准之活動。

四、本學院場地之申請、取消及變更借用方式如下:

(一)申請借用:除有急迫情形外,應於預定借用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本學院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取消或變更借用:除因天災、事變及其他可歸責於本學院之事由致場地無法借用外,未能於核准時間借用場地,應於原核准申請借用日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借用時間或場地。

(三)前述情形,如遇申請借用時間或場地與本學院用途有衝突,或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時,本學院得視場地借用狀況,要求借用單位配合取消、變更或另覓他地點舉行。

五、借用本學院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張貼海報、標語、豎立旗幟等布置,或搭建臺架、燈光或電器設備時,應於提出書面申請時一併敘明,經本學院同意後始得在本學院指定地點為之,並應注意本學院設施及使用設備之維護。

(二)前款布置內容不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搭建與操作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由具法定資格人員為之,並應設置安全維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借用本學院場地設備,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操作,並配合本學院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管制。如需增加其他設備而有事前存放及安裝之必要時,應於提出書面申請時一併敘明。

七、借用單位應於借用結束當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場地各項設備回復原狀,派員清點交還,如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借用單位應依本學院指定時限將各項布置物品或自備器材自行撤離,本學院概不負保管責任。

前項借用單位未依限撤離,本學院得逕予處理,因此衍生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八、申請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借用:

(一)申請借用內容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申請借用內容有損壞場地設備之虞。

(三)申請借用內容有影響本學院正常研習業務之虞。

(四)實際借用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設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借用。

(五)從事營利行為。

(六)其他經認定不宜開放申請之情形。

九、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應遵守本學院出入安全管理措施及空間設備使用相關規定,並自負人車安全責任。

十、經本學院核准借用場地者,應依附件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借用場地及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規費。但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不予收費,或具有特殊情形,經院長或授權人員核准者,得酌予減收或免收。

借用單位如有需要本學院提供宿舍或膳食者,另依本學院支付標準,自行負擔寢具清洗及膳食供應相關費用。

十一、本學院依前點收取之費用,屬場地設施部分應繳解國庫,屬代收代付性質依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附件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借用場地及收費標準表

樓層

  

容納人數

使用設備

收費標準

單位

金額

2F

模擬偵查庭

4

依照檢察署偵查庭設置,設有檢察官、書記、被告及法警等席位。

每時段

2,500

3F

301教室

17

為小型教室,配備分離式冷氣、移動式電腦講台、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等。

每時段

1,500

302教室

多功能教室

42

為中型多功能教室,配備分離式冷氣、移動式電腦講台、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等。

每時段

3,500

4F

402教室

25

為中小型教室,配備分離冷氣、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設計25個座位,每個座位均配置立插式麥克風。

每時段

2,500

403教室

25

為中小型教室,配備分離冷氣、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設計25個座位,每個座位均配置立插式麥克風。

每時段

2,500

404教室

13

為小型教室,配備分離式冷氣、移動式電腦講台、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等。

每時段

1,000

大禮堂

184

配備中央空調系統、貴賓休息室、移動式電腦講桌、致詞台、司儀台、舞台升降布幕、投影設備、音響設備、控制室、鋼琴、可擺設雙人桌椅48張,單人座椅184張。

每時段

10,000

5F

階梯教室

108

為大型電腦數位化教學教室,專供司法官分科教育使用,配備分離式冷氣、移動式電腦講台、投影設備、白板及無線麥克風。

每時段

8,000

模擬法庭

40

參照司法院法庭布置圖,另設有旁聽區可容納40人座位。

每時段

15,000

宿

男生21間)

70

床舖、書櫃桌椅、衣櫃、置物櫃、吹風機、電話、網路、寢具

/

300

女生21間)

70

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收費標準

     

早餐

午餐

晚餐

45/

70/

65/

寢具清洗費

按季節舖設寢具依本學院當年度公開招標契約價格支付

   

相關工作人員超時工作費用,按人/時計算,覈實支付

   

由借用單位逕洽本學院油印室購買專用儲值卡影印

使用及繳費說明:

一、本表係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七點及「規費法」第八點訂定。

二、場地借用時段分為以下兩個時段,每時段未逾4小時以4小時計算,超過時段每逾1小時按比例加計收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若夜間需要持續借用加收費用2,000元至晚上10時止:

(一)上午8時至12

(二)下午2時至6

三、本學院教學區1樓圖書室、2F交誼廳、3樓接待室、4樓接待室,可提供研習學員閱覽、休憩及接待講座使用。

四、宿舍區39樓為男女寢室各樓層設有曬衣間、交誼廳及盥洗浴廁設備,10樓為健身器材區,地下室1樓附設洗衣房洗烘脫設備及運動中心附設桌球、撞球、投籃機、拳擊等設施提供免費使用,另學員餐廳可容納27270人。

六、本學院全面禁煙,不提供汽機車位,中央冷氣空調開啟須室溫達攝氏26度以上。

七、場地設施使用費用及代收代付相關費用,請於借用日7日前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帳號:24231002126000,並於匯款時註明借用機關(構)、聯絡人姓名及活動名稱。

               

 

 

 

 

 

 

 

 

 

 

 

 

 

 

(附件二)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本表請以雙面列印,洽詢專線02-27354233

申請單位

 

通訊地址

 

聯 絡 人

姓名

 

 

 

電話

 

E-mail

 

活動名稱

 

特殊設備及使用說明

 

借用場地

起始時間

結束時間

使用人數

模擬偵查庭

 

 

 

 

 

 

 

 

 

301教室

 

 

 

 

 

 

 

 

 

302教室

 

 

 

 

 

 

 

 

 

402教室

 

 

 

 

 

 

 

 

 

403教室

 

 

 

 

 

 

 

 

 

404教室

 

 

 

 

 

 

 

 

 

大 禮 堂

 

 

 

 

 

 

 

 

 

階梯教室

 

 

 

 

 

 

 

 

 

模擬法庭

 

 

 

 

 

 

 

 

 

    宿

21間)

   

   

1.男生寢室   

本欄由本學院填寫

寢具清洗費

   

2.女生寢室   

 

 

   

101桌)

   

   

□早餐

□葷食    桌 □素食   

□午餐

□葷食    桌 □素食   

□晚餐

□葷食    桌 □素食   

金額總計:新臺幣                                  元整

相 關 組 室 審 核 欄

□ 學務組

□ 教務組

□ 秘書室

□ 主計機構

 

 

 

 

   

承 辦 人

單位主管

主任秘書

   

 

 

 

 

                                     

填表說明:

一、本場地借用請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借用本學院場地如有布置或搭建其他設備,請於「特殊設備及使用說明」欄敘明。

三、申請借用前,請先行電話本學院學務組,洽詢場地使用狀況,洽詢專線02-27354233

四、本申請表經本學院核准後,另行通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