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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七點格式三、第十點格式四、第十二點格式五、第十四點格式六、第十五點格式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1.28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85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七點格式三、第十點格式四、第十二點格式五、第十四點格式六、第十五點格式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