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法律扶助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一、 目的: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達成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標,並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辦理反毒、反賄選、法治教育及法律宣導推廣活動,著有績效之財團、社團法人或其他民間團體。
(二)辦理法律扶助、法律服務推廣活動,著有績效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間團體。
三、 補助項目:
(一)辦理反毒、反賄選、法治教育及法律宣導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二)辦理法律扶助、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四、 補助條件:
(一)服務績效良好。
(二)計畫目標具體。
(三)預期效益可達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 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 申請計畫自籌金額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
4、 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比率。
(三)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 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
(四) 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更。
(二) 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 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附件一
〔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 目的:
二、 主(協)辦單位:
三、 時間(期程):
四、 地點:
五、 參加對象、人數:
六、 內容:
七、 預期效益:
八、 經費概算表:
九、 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基準;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或已獲)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十、 計畫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附件二
〔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經費概算表
項目
|
單位*數量
|
單價
|
預算數
|
申請補助金額
|
自籌金額
|
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