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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1.1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40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