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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
發文日期: |
107.11.07 |
發文字號: |
雲二監統字第107060003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管理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
版。
二、旨揭管理要點因未涉及外國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一、 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來賓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於本監接見室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二、 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三、 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30分鐘為原則。
四、 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IP) 。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五、 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核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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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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