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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0.18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02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強化檢察官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打擊犯罪,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

()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其他繁難案件。

十、協同辦案之案件,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由機關發言人為之,如經授權發布,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