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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10.18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302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強化檢察官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打擊犯罪,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五)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
(六)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其他繁難案件。
十、協同辦案之案件,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由機關發言人為之,如經授權發布,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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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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