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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10.16
發文字號: 中檢宏文字第107100036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應用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應用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