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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自一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秘書處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10.02 |
發文字號: |
法秘字第10707511500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自一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
說 明: |
一、查本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相關作業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旨揭規定並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停止適用旨揭規定。
二、旨揭規定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規名稱: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時間:中華民國086年09月15日
一、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作業,除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辦 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簡稱「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由工程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
三、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一定金額」者,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
四、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由工程主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核備。
五、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由工程主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複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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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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