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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旅費報酬支給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旅費報酬支給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0.05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26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旅費報酬支給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旅費報酬支給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檢察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前項備選人應通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東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語傳譯上述語言。

八、檢察署對於特約通譯,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名冊內應記載特約通譯之姓名、照片、性別、年齡、電話、住居所、語言能力級別及聘書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於檢察署及法務部網站,提供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

特約通譯如經異動,檢察署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由各級檢察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於辦理案件需用通譯時,應於現職通譯不適任或不敷應用時,始得選用本要點之特約通譯。

特約通譯傳譯完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經檢察官審核後,交報到處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十三、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於辦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種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遴用之臨時通譯,準用本要點第九點至前點規定。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時,依法有提起訴訟或聲請權人與被告或相對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其認為適當者,準用本要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及前點第二項規定。

十四、 各級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