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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之一、第八點附件四之一、第十一點附件四之二、第十六點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名稱修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9.20
發文字號: 宜檢定文字第107100016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之一、第八點附件四之一、第十一點附件四之二、第十六點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名稱修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請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