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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07.09.19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07020087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本要點修正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四、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撰稿費: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八五○元、外文稿每千字一四○○元。
(二)審查費:中文稿每千字(含以下)一七○元,外文稿每千字二五○元。
(三)校對費:每千字六十五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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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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