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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9.18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256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增進在職法醫人員鑑驗品質,以提升專業能力,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法醫人員如下: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從事法醫鑑識工作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技士。

()各檢察機關之法醫師及檢驗員。

三、法醫人員在職進修教育之課程如下:

()法醫學。

()醫學。

()法醫學倫理。

()法醫學相關法規。

()法醫鑑定品質。

()鑑定人出庭詰問、技巧與相關課程。

()法醫毒物學。

()毒物鑑識原理。

()法醫生物學。

()刑事遺傳學。

(十一)特殊案件處理規範及流程。

(十二)其他與法醫鑑識相關課程。

四、在職進修教育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科系等碩士以上學位。

()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具法醫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領域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

五、法醫人員在職進修教育之積分每年不得少於十二點。

前項積分應包括參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舉辦之教育課程積分每二年至少六點。

六、在職進修教育之實施方法及計算方式如下:

()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醫學校院、教學醫院、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實驗室認證、鑑識等相關團體舉辦之進修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國內外法醫、醫學、鑑識相關團體舉辦之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國際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鑑識相關團體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參加法醫學、醫學或鑑識網路課程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法醫學、醫學或鑑識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積分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在法醫學、醫學或鑑識教學單位講授法醫學、醫學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積分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在國內外醫學、法學或科學雜誌發表有關法醫學、醫學或鑑識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在國內外大學以上法醫學、醫學相關系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在國內外各法醫學、醫學相關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七、法醫人員參加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應向舉辦單位索取證明。但參加法務部或其委託法醫專業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課程,不在此限。

第四點各款授課者資格之認定及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積分之採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

八、法醫人員在職進修教育積分應納入年終考績參考。各檢察機關法醫人員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年度訪視法醫業務時辦理考核,並轉請各相關機關作為年終考績參考。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