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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8.3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7035129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負責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並將名冊 (一式兩份) 函報直接上級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其指派標準以曾經參加國家賠償法研習或曾經辦理民事審判事務者為優先。
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該管地方檢察署,謂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同施行細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管檢察機關亦同。非該管檢察署收受賠償義務機關函請協助之公文者,承辦檢察官應即簽准轉送該管檢察署辦理,並副知來函機關。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