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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8.3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287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為有效管理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臺灣高等檢察署應成立專責  管理小組,其權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及確認使用者所提出之帳號權限申請,並辦理帳號 或權限新增、異動及註銷。
  (二)審核及調整申請使用案件排程。
  (三)審核及設定申請擴大查詢層數。
  (四)其他與偵查資料庫管理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