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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7.08.24
發文字號: 基所總字第1070500291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士、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達成接見家屬「少等一分鐘,少走一趟路」及「接見有預約,現場不必等」之便民服務目標,爰訂定本要點。
二、電話預約辦理時間:
(一)於預訂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接見當日不接受預約。
(二)每週一至周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受刑人部份:
 1.以最近親屬為限(親屬卡內登錄者),且在本分監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一般被告部份:
 1.以最近親屬為限(親屬卡內登錄者),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以每日一次為限。(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3.禁見被告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份:
 1.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
 2.接見次數每星期一次。
(四)收容少年及受民事管收人部份:比照一般被告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或被接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電話預約接見之申請: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
(二)於本分監或本所,執行完畢或羈押後出所,未滿三個月者。
(三)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五、電話預約專線電話號碼:02-24653240轉242。
六、電話預約梯次及名額:
(一)接見日每一梯次二個名額(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
(二)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09:00
第二梯次10:00
第三梯次11:00
第四梯次14:00
第五梯次15:00
第六梯次16:00
七、取消電話預約接見程序:
(一)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3時前,撥打02-24653240轉242取消預約。
(二)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八、本要點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