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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第八點附件四、第十一點附件五、第十六點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21
發文字號: 東檢德文字第107100016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第八點附件四、第十一點附件五、第十六點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及部內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本署107年8月6日東檢德文字第10710001500號函予以註銷。
法規內文:
一、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
    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
    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附件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
      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五)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
      023036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十六、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