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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23
發文字號: 金檢增文字第107000395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開放租借範圍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五樓會議室。
二、開放租用時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5  時 30 分止。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場地租用日 3  日前(含假日)填妥申請書(如附件)後,向本署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如需場地勘查可先洽本署總務科。
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用(請以現金繳交)。
五、使用取消與變更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或其他事由,需取消或變更租用日期者,請先行電洽總務科,商議展期或退回租用費用;若租用當日無法使用而未事先聯絡,本署得沒收全數租用費用。
六、租用場地使用規範
(一)本署署內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酗酒、抽菸、製造火花及從事其他不法之情事,租用單位亦不得未經許可將場地轉租他人、從事與申請用途不符、違背法令或影響本署聲譽之情事,如經發現,本署得立即停止租用並沒收已繳之全數租用費用,並依法究責。
(二)會場佈置及準備茶水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日間音量應控制於 70分貝以下,因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需由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當日自行清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及財物之保管,若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之需要,由租用單位自行投保,本署不負任何責任。
七、損害與賠償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施)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若租用之場地設(施)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