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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發文日期: |
107.08.23 |
發文字號: |
北檢泰文字第107100033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依據「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該要點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本注意事項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一 依據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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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掌上型電
腦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錄影,違反偵查
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應注意適
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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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防範注意之市面上常見之小型錄音裝置如左:
(一) 知名廠牌手機 (通常其錄音功能亦僅三至五分鐘而已) :1、Mot-
orola:T720、T720i、T388c、V60i。2、Nokia:8310、3300、72
50i、3650。3、Ericsson :幾乎所有機種皆可錄音 (或攝影、錄
影) 。4、Siemen: S57、SL55。5、Sony:T310、P800。6、P-
anasonic:GD92。7、Okwap :新機種幾乎皆可錄音。8、Sansun
:T108、T208。9、Alcatel:OT505。:等等。
(二) 小型錄音機 (最小約為名片大小) 、數位式錄音筆 (為目前最常用
之小型錄音裝置) :其功能約可錄音十二小時,而體積約:「28.8
×106.5×19.3mm」 ,及掌上型電腦 (PDA),體積小易於藏置上衣
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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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應注
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
得保管至偵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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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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