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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23
發文字號: 北檢泰文字第107100033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依據「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該要點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本注意事項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掌上型電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錄影,違反偵查

    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應注意適

    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

  應防範注意之市面上常見之小型錄音裝置如左:

 () 知名廠牌手機 (通常其錄音功能亦僅三至五分鐘而已) :1、Mot-

      orolaT720T720iT388cV60i。2、Nokia8310330072

      50i3650。3、Ericsson :幾乎所有機種皆可錄音 (或攝影、錄

      ) 。4、Siemen S57SL55。5、SonyT310P800。6、P-

      anasonicGD92。7、Okwap :新機種幾乎皆可錄音。8、Sansun

      T108T208。9、AlcatelOT505。:等等。

 () 小型錄音機 (最小約為名片大小) 、數位式錄音筆 (為目前最常用

      之小型錄音裝置) :其功能約可錄音十二小時,而體積約:「28.8

      ×106.5×19.3mm」 ,及掌上型電腦 (PDA),體積小易於藏置上衣

      口袋。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應注

    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

    得保管至偵訊完畢。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