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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22
發文字號: 檢政字第107060089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