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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10
發文字號: 檢政字第107060095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係依據89年1月12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規定訂定,惟「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自101年2月3日起廢止,並新增「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其施行細則於102年9月26日修訂後已無政風督導小組組成之相關規定,是旨揭設置要點失所附麗,應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署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請襄閱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 (人事、會計、統計、總務、紀錄、文書、執行、研考、資料、所務、資訊、訴訟輔導、法警、政風) 主管兼任委員,共計十六人,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本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評估本署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檢討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以正本函發本小組各委員,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