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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十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四點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四、第十二點附件六、第十六點附件八(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03
發文字號: 中檢宏文字第107100029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一點、第十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四點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四、第十二點附件六、第十六點附件八(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應用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應用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零一零零三六零七零二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