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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修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之名稱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8.03
發文字號: 中檢宏文字第107100027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本署修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之名稱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說  明: 一、旨揭作業流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作業流程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