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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8.0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134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名稱並修正為「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檢察署名稱。

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