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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7.30
發文字號: 金檢增人字第107000381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本署已於107年5月25日變更機關名稱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因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增進同仁感情,發揮團隊精神,特設置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

二、本社以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各單位主管及各單位具有熱心之同仁共同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兼任主任、人事管理員兼任執行秘書。

三、本社服務項目如下:

(一)同仁分娩慰問。

(二)同仁重病住院慰問。

(三)同仁或眷屬喪葬慰問。

(四)同仁重大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震災) 慰問。

(五)同仁或眷屬其他重大不幸事故(如車禍傷殘等)慰問。

四、前項所稱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同一慰問對象及事由並以一次 為限。

各單位同仁發生慰問事故時,該單位主管應迅即填寫申請表(如附件)陳報檢察長指派或由單位主管代表會同相關同仁前往慰問並予必要之協助。

五、慰問方式為致贈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所需經費於適當科目項下報支,金額亦視經費情況斟酌辦理。
圖表附件: